阳光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3 14:15: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5合同解除
5.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如实告知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被保险人年龄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2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批注单上载明,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投保人要求的保险责任终止日零时起丧失。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低于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7.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5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