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1 10:51: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灭。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含18周岁和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前一款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扣除该项补偿后的余额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8.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9.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二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若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低于符合参加本保险的在职人员总数的75%或少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若对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的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但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其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若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的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