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1 10:51: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投保人提出解除主险合同;
3. 本附加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证明;
3. 保险费收据;
4.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对于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予退还。
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 投保人证明;
3.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费用明细及处方;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本公司作出核定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未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公司自��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司法管辖
本附加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部分 释义
1. 团体:指中国境内拥有5位自然人以上(含5人)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2.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 在职人员:指与投保人之间签署了期间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从事投保人所指派的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的人员。
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