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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1 10:51: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时的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以上的部分。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本公司作出核定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未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司法管辖

  本附加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部分 释义

  1. 保险单月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月度本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险单月度。

  2. 保险单年度: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

  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5.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月度末或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7. 火车期间: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止)。

  8. 轮船期间: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双脚踏上轮船甲板起至双脚离开轮船甲板止)。

  9. 客车期间: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或轿车期间(自双脚进入客车或轿车车厢起至双脚走出客车或轿车车厢止)。

  10. 非营运客车期间:指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客车或轿车期间。

  11.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12. 交通工具:指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客车、轿车。

  13. 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以���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双脚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双脚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

  14.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

  15.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1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