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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1 10:51: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2 意外烧伤与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

III度烧伤占全身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头部(占体表皮肤面积的9%)

大于等于2%且小于5

50%

大于等于5%且小于8

75%

大于等于8

100%

躯体及四肢(占体表皮肤面积的91%)

大于等于10%且小于15

50%

大于等于15%且小于20

75%

大于等于20

100%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和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