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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1 10:51: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合同中止与复效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身份证明;

  3. 保险费收据;

  4.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本附加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伤程度鉴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8.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本附加险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身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