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团体逍遥123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08 11:41: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团体逍遥123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1)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 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见附录一)规定的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给付比例 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 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 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累积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普通保障保险金负有的给付责任以其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普通保障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应负的残疾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告终止。
双倍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或身故,本公司在给付普通保障保险金的基础上另外给付同等金额的保险金。
三倍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或身故,本公司在给付普通保障保险金的基础上另外给付同等金额保险金的两倍。
残疾年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且其残疾程度属于比例表中的 1 至 2 级所列的残疾程度,本公司将按月给付等值于 1%其保险金额的残疾年金。本公司对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应负的残疾年金给付责任在本公司给付第 100 个月的残疾年金后即告终止。
百年福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10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v 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v 您有退保的权利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v 通讯地址变更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v 分红是不确定的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减额交清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9.如实告知
9.1 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地址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 周岁
11.2 保单周年日
11.3 现金价值
11.4 保险事故
11.5 不可抗力
11.6 申请人
11.7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11.8 保单年度
11.9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10 现金价值净额
11.11 本合同约定利率
条款目录
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