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团体逍遥123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08 11:41: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福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⒈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首期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年期10年期20年期
最低投保年龄28日28日28日28日
最高投保年龄60周岁55周岁50周岁40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⒉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生存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生存金。
2.3.2祝寿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1.2],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祝寿金。
2.3.3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给付全部已交保险费
的1.05倍与现金价值[11.3]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3.3款规定的身故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⒊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给付受益人,身故给付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给付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给付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给付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11.4]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