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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联合常青树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2014-09-30 09:42: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自动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投保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终止本附加合同。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该保单可续期至70周岁。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65天内因该事故死亡或残疾,保险人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双倍给付。

  注:对于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主合同下的保险金给付。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被保险人违反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规定的;或

  ( 二)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的;或

  ( 三) 任何在主合同中的责任免除。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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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的以商业运营为目的的、领有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的、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出租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船或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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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经保险人同意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一般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不一致或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主。

  如果投保人同时申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主合同的生效日。如果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申请本附加和同,在投保人缴付保费并且保险人同意接收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生效。

  本附加合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自动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投保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终止本附加合同。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该保单可续期至70周岁。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而产生医疗费用,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额为限进行给付。保险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