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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联合常青树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2014-09-30 09:42: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解释中文版本中个别字句的第一参考资料。

  释义

  1.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3.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

  到的伤害。

  4. 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

  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5.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6.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

  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9.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 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导致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12. 恐怖主义行为:指个人或团体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包括使政府或公众陷入恐慌的类似目

  的,单独或以某组织或政府的名义,或与某组织或政府相关,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以武力、暴力相威胁的行动。

  13.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4. 批单: 指由保险人签发的同意对保单进行修改的书面文件,批单视为保单的一部分。

  15. 终止日: 指由保险单载明的保单失效的日期。

  16.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是指���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

  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17. 医疗机构:指按要求在当地政府部门注册的机构,其必须同时符合:

  (1) 须具备系统的诊疗和治疗的设备,以便职业医师为伤员和患病人员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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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医疗诊断和治疗以及照料;

  (2) 具备固定的、全天候使用的设施,以便照管过夜的病人;

  (3) 持续提供在合格的护士管理下的,每天连续24小时的护理服务;

  (4) 该机构并非精神疾病治疗机构、休养场所、诊所、老人护理机构、收容所、康复中心或者戒毒所、治疗酗酒场所、护理院或其它辅助性护理机构;

  (5) 若在境内,指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18. 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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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经保险人同意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一般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不一致或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主。

  如果投保人同时申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主合同的生效日。如果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申请本附加和同,在投保人缴付保费并且保险人同意接收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