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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联合常青树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2014-09-30 09:42: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人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受领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约定给付了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的,则保险人所应当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金额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365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的约定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照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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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三度以上烧烫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所附《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将给付每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或其他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