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联合常青树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2014-09-30 09:42: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
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1. 索赔申请书;
1. 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鉴定
诊断书;
4.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5.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
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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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至少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24时终止,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 保险单原件;
(三) 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 投保人身份证明;
若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则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一)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保险人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二)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缴交;
(三)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一)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24时自动终止;在(二)项所提
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24时自动终止。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一)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比例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二)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
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三)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人承保要求的,则保险人有权解
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已缴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发生变动时,按下列约定: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退保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该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零时起丧失。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5人,或低于投保人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十条 若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险产���中有相同保障或相同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仅按相同保障或相同保险利益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他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障或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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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语言 本保险合同某些文件可能含有中英文两种版本。若两种版本有任何差异,均以中文版本为准。如有必要,英文版本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