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海航附加达安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4 09:35: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光海航附加达安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特定意外伤害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该次“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1倍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该次“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2倍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意外烧烫伤,并且烧烫伤面积占全身体表皮肤面积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1)头颈烧烫伤面积达到2%以上;
(2)躯干及四肢烧烫伤面积达到10%以上。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
新光海航附加达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2.3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