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海航附加达安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4 09:35: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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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字体表示的部分。
C 条款目录
4.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5.合同解除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6.3 附则
6.4 其他
7.释义
7.1 周岁
7.2 有效身份证件
7.3 意外伤害
7.4 特定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7.5 意外烧烫伤
7.6 毒品
7.7 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9 无有效行驶证
7.10 机动车
7.11 医疗事故
7.12 非处方药
7.13 潜水
7.14 攀岩
7.15 探险
7.16 武术比赛
7.17 特技表演
7.18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9 医院
7.20 境外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新光海航附加达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新光海航精[2009]33号,2009年9月向保监会备案)
在本���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新光海航附加达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以周岁(见7.1)计算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前,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指您与我们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有效的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