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恒安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3 10:16: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恒安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给付 航空意外额外给付 意外残疾 航空意外 交通意外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3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残疾额外保险金。
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残疾额外保险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恒安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恒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恒安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 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续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本公司若同意续保,将按续保时核定的费率寄发缴费通知给投保人, 投保人若愿意续保,应按缴费通知的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