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恒安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3 10:16: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力延续有效至下一保险合 同周年日1 二十四时止。 本公司若决定不再续保,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 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 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
1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2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 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 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 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 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 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 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3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身故,本公司除��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身体残疾,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 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残疾额外保险金。
四、 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 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 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 航空意外残疾额外保险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投保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在固定时间内营运于两地之间固定 路线或航线,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水、陆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火车、轨道列车、旅游车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