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恒安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3 10:16: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 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请求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四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照其差额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按照其差额比例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 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 同的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费13。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 本公司或者未及时缴纳本公司因此增收的保险费而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费 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4计算。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为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费。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
13未满期净保费:指净保费×(1-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经过的月数/各缴费周期内包括的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 个月计算。
缴费周期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
各缴费周���内包括的月数13612
净保费是指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和代理费后的余额。净保费
为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金额的60%。
14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 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在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四、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五、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 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费。
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