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09:13: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航空意外身故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主险合同上载明的下列若干项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一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且烧伤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二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烧伤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较高一项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且属于身体同一部位时,本公司就该部位仅给付一次意外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意外烧伤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以商业运营为目的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自到达机场并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五、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六、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突发疾病,并于突发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