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09:13: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条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均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本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主险合同上载明的下列若干项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一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且烧伤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二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烧伤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较高一项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且属于身体同一部位时,本公司就该部位仅给付一次意外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意外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