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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09:13: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七、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突发疾病,并于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特殊材料费用(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支架等)。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八、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遭受突发疾病,并于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遗体火化和遗体(包括骨灰)遣返费用,给付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九、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或被保险人遭受突发疾病,并于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该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近亲属探望的交通和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给付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达到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免责事项。.. 1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三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

  第五条 保险期间。.. 2

  第六条 保险责任。.. 2

  第七条 责任免除。.. 5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

  第十条 受益人。.. 6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6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7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8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9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9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9

  第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9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9

  第十九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10

  第二十条 释义。.. 10

  特别提示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九、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一、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基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