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09:13: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伤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以商业运营为目的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自到达机场并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五、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六、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突发疾病,并于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七、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突发疾病,并于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特殊材料费用(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支架等)。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八、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遭受突发疾病,并于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遗体火化和遗体(包括骨灰)遣返费用,给付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九、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或被保险人遭受突发疾病,并于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该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近亲属探望的交通和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给付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达到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