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残疾累进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6
2014-09-17 12:57: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盛世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或公务客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或公务客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保险金额,并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或公务客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太平养老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盛世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七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 凡乘坐私人客用车辆或公务客用车辆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