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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残疾累进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6

2014-09-17 12:57: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邪教组织活动;

  15、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部分的费用;

  16、 被保险人因非交通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医药费用的支出;

  17、 因装载危险物品所致意外事故;

  18、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或公务客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

  19、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2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份数确定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