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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09:09: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二)若被保险人残疾,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其它保险凭证或投保人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医

  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保险事故发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办事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支出丧葬费,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遗体遣返费凭据;

  3、有关殡葬部门开具的发票;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丧葬费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

  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予以退还或者赔偿。

  (五)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

  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该判决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

  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正本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的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

  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

  香港、澳门地区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旅行:指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访友必须离开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或受聘单位所在地

  的行为。

  境外旅行期间:指从保险期间起始时间或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出境手

续、登上前往境外的交通工具时(以较晚者为准)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或被保险人乘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