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09:09: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90天(含)至8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自然
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为丧葬费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绑架意
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
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对该被保险人不产生任何效力。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
外)旅行期间,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
险金,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简称《给付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
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80日治疗
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
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中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
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且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
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
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
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保险人不
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条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三项保险责任中的部分或全部。
(一)丧葬费给付
在本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