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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09:09: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七条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付,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从被保险人在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且在目的地国家

  办理完入境手续时起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完入境手续时止,该��险期

  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

  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本保险合同对保险金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保险

  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请人委

  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

  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

  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由保险金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