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3:28: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一、基本部分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 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 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的规定,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 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 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 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 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所 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 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条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 金额为限。
1/共13页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身体健康,持有有效驾驶证的人员或在合法开办的驾驶学校注册培训的学员,可以作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
2/共13页
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
效力。
一、基本部分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