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3:28: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予以列明。
(二)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4/共13页
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
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
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共13页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
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
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延迟。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保险
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
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
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
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