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3:28: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份证明;
(3)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
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
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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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
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
费用的,应当予以退还或者赔偿。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
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该判决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
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
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保
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于本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正本原件;
(2)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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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先天性疾病:指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
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
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
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