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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3:28: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

  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

  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的规定,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

  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

  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

  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

  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所

  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

  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条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

  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自残;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

  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学校学员除外)及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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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七)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超限引起的意外伤害;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

  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驾驶非机动车,或乘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九)驾驶学校学员在非驾校规定的学习、考试的期间、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症(包括人

  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

  致的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十五)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

  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

  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六)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

  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

  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暴动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任何生物、化学、原

  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

  人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