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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10 10:24: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更时,您应及时 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同效力的终 止

  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我们已经给付主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累计达主合同

  的保险金额时;

  (3) 主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您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不再续保,主合同

  的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4) 主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您不接受续保,主合

  同的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5)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 知

  4.6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 们。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4.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 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8

  身体检查与验 尸

  4.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和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4.9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 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

  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

  辖权的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4.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4.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 名词释义

  周岁 5.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居民身份证为 准。

  未满期保险费 5.2 指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月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 月数),经过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 5.3 是指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之和。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 50%。

  意外伤害事故 5.4 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 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烧烫伤 5.5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 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 最后脱落。烧烫伤程度的评定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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