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10 10:24: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如何申请理赔 2.6 申领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名词释义)文件;
(4) 我们认可的医院(见名词释义)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
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残疾/烧烫伤标准出具的被保
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6)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申领身故 申领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4)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将在收到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 后,及时作出核定。如情形复杂,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 及时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理赔后 2.7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累计未达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时,如 主合同在其有效期内,则仍然有效。
3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1 主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续保时按被保险人续保时职业或工种核定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到期日按保单周年日及您选择的缴费方式计算,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 载的日期为准。
变更保险合同
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 后,以保险合同上的批单记载为准。
解除保险合同 3.3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合同的效力从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 24 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4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4.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保
险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与性别误告
4.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退还您已缴的当期保险费的未满期保险费。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4.3 您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果您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已 缴保险费。
变更通讯方式 4.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