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15: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工伤意外残疾 工伤意外身故
2.3.1基本责任
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事故,且自工伤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 致身体残疾,本公司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GB/T16180-2006)鉴定的残疾等级,按照“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 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 据此给付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 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工伤 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3.2可选责任
1、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事故,且自工伤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 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投保人同时选择了工伤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 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2、工伤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工伤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被保 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扣除国家工伤基金给付部分后,超过约 定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比例给付工伤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工伤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 单上所载的工伤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当地社会工伤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 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 剩余部分为限。
3、工伤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 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给付工伤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180 日为限。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5合同解除8释义
1.1合同构成5.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8.1周岁
1.2合同生效及风险8.2团体
1.3投保范围8.3意外伤害
8.4毒品
8.5酒后驾驶
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6如实告知8.7无有效行驶证
2.1保险金额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8机动车
2.2保险期间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9医疗事故
2.3保险责任8.10非处方药
2.4责任免除8.11潜水
8.12攀岩
8.13探险
3保险金的申请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4武术比赛
3.1受益人7.1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15特技表演
3.2保险事故通知7.2年龄错误处理8.16净保险费
3.3保险金申请7.3被保险人变动8.17未满期净保险费
3.4保险金给付7.4合同内容变更8.18未满期保险费
3.5诉讼时效7.5联系方式变更8.19医院
7.6争议处理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7-1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
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
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