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15: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
交纳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
费。
5合同解除
5.1解除合同
(退保)
的手续及
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如实告知
6.1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
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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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灭。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职业或工
种的确定
与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于收
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本合同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
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
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本合同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
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收到
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
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本条第
一款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
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
的给付责任,仅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7.2年龄错误
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
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
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