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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B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1:2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力中止期间,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第二十三条效力恢复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第二十二条宽限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

  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自行支付,或按宽限期的规定支 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新增的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费根据其加入本 合同日��保险费到期日的日数按比例计算。

  第二十一条保险费的支付

  若保险金额高于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免可保证明限额,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免可保证明限额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若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则保险金额以免可保证明 限额为最高限额,且保险费以免可保证明限额计算。对于超过免可保证明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保留要求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重新提交可保证明的权利。免可保证明限额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由本公司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 免可保证明限额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载于投

  保单上。

  第十九条 保险金额

  若附属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投保人必须在其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后的三十一日内通知本公司,则自其

  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日起,本合同项下的附属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附属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附 属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投保人逾期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认定收到投保人通知的日期为该附属被保险 人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的日期,并以此日期核算该附属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GADDB(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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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中发2011-002号

  保险条款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释义二十五)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约定的残疾或烧伤释义相符合的被保 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一、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二十四)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及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