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B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1:2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资格的成员若要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由投保人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
并按日数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后,该成员才能加入本合同从而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 资格的成员若要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后加入本合同,则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的三十一日内由投保人提出申请,否 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该成员自费提供最新的可保证明,且经本公司同意后,该成员才能成为本合同的被保 险人。该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日的次日。
任何上述(1)、(2)及(3)项规定所提及的成员,若被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为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
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则该成员不能获得被保资格。本合同不承保任何国家 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5)
任何上述(1)、(2)及(3)项规定所提及的成员,若因休假(释义十九)、非正常状况(释义二十)或任
何其他事故而未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释义二十一),则该成员须延迟至其恢复正常工作的第一日 始获得被保资格。
(4)
已丧失原被保资格的成员重新申请被保资格将被视为新成员处理。
(3)
新成员或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通过本合同定义的等候期的成员,若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未有任何其他不能
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成员应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获得被保资格。
(2)
在本合同生效日已通过等候期(释义十八)的成员,且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成员
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获得被保资格。
(1)
一、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释义十六)中的成员(释义十七),可按以下约定获得被保资格:
被保资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本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四条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不可转让和质押。
合同的转让和质押
第十二条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GADDB(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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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中发2011-002号
保险条款
附属被保险人若被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为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
化学武器交易,则其被保资格丧失。
(7)
附属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家属的资格,其被保资格终止;
(6)
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结婚,其已婚子女的被保资格终止;
(5)
若附属被保险人身故,则其被保资格自其身故之日起终止;
(4)
若附属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附属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
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附属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其被保资格自该保险 单周年日起终止;
(3)
若被保险人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则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同时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2)
附属被保险人正式成为陆、海、空军人或被保险人的子女成为全日制雇员,其被保资格将丧失;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附属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附属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及附属被保险人的减少
第十八条
二、获得被保资格的被保险人家属若要成为本合同的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