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B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1:2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各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若之前有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发生在同一肢,而本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按给付比例差 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轻或与之前的相当,则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 额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导致《人身保险轻度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轻度残疾给付表》)所列之残疾,则本公司 给付该额外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轻度残疾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 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1) 一般意外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
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残疾给付表》)所列之残疾,则本公司给付一般意外 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为《残疾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 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因同一意外事故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
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
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 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被保险人的同一意外事故(释义二),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
同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和其他投保文件以及被保险人的加入申请表(如有)(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
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终止/转移申请书(如有)、批注及其他本公 司与投保人(释义一)的约定书均为《友邦B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友邦B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GADDB(20110110)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四)、管制药物(释义五)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 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 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九);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 (释义十一)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二);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 三)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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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中发2011-002号
保险条款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八条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
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十五)。
(1)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