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友邦B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1:2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的三十一日内由投保人

  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家属才能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 人,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家属自费提供新的可保证明,且经本公司同意后,该被保 险人家属才能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该附属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日的次日。

  符合上述(1)和(2)中的规定,若在本合同生效日已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家属且未处于非正常状况,则于生效

  日获得被保资格;符合上述(1)和(2)中的规定,若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家属,可于成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家属后且未处于非正常状况后的第一日开始获得被保资格;

  被保险人家属未被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为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且未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

  武器交易;

  被保险人家属的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书上所载的投保年龄范围的规定;

  一、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的家属投保本合同。本合同被保险人家属仅指被保险人的配偶(释义二十二)和未婚子女(释

  义二十三),且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被保资格: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家属的被保资格的获得和附属被保险人的增加

  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投保人必须在其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后的三十一日内通知本公司,则自其被保

  资格丧失或终止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 期保险费。若投保人逾期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认定收到投保人通知的日期为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 的日期,并以此日期核算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4) 被保险人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3) 被保险人未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包括辞职、解雇、劳动合同终止等情况,其被保资格将丧失。但

  若被保险人因暂时性非正常工作,在投保人同意并继续为其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其被保资格仍可继续保留 六个月;六个月后,若该被保险人仍未恢复正常工作,则该被保险人将丧失其被保资格,本公司将退还本合 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其被保资格将自其身故之日起终止;

  (1) 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

  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其被保资格将自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 止;

  GADDB(20110110)

  6

  友中发2011-002号

  保险条款

  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由于职业、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

  有显著增加,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该被保险人,则本公司对因上述危险增加而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并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若上述 未如实告知对本合同构成严重影响的,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本公司行使

  被保险人由于职业、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有显著增加时,投保人应于

  该变更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自变更之日起增加相应的保险费,或在变更 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该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自变更之日起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险人由 于职业、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显著减少时,本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变更 书面通知后,根据危险减少的程度自变更之日起减少相应的保险费。

  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于续保时已经丧失或终止,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相应

  部分的续保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但投保人已支付续保保险费的,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支付的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费率的调整和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于效力中止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期间同未满期的保险期间,在本合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