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1:05: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 下一类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自驾(乘)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 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2)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在车 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3)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 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 伤害事故;
(4)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 上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5)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3.1 意外身故及伤 残给付条款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 按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 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 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 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 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 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 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 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2.3.2 意外伤害医疗 给付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 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 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 过10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 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 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 证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009年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8-1
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交
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
保险凭证上。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