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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1:05: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的每一类风险都分别设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

  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凭证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

  止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

  下一类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自驾(乘)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

  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2)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在车

  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3)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

  交��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

  伤害事故;

  (4)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

  上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5)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3.1

  意外身故及伤

  残给付条款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

  按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8-2

  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

  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

  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

  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

  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

  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

  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

  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2.3.2 意外伤害医疗

  给付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

  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

  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

  过10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

  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

  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

  证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

  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精神疾患;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