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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1:05: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应提供该���乘坐的有效客票;

  (5)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明细、医疗诊断证明

  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4 委托他人代为

  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

  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5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被保险人失踪

  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失踪,并

  因此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

  保人和本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8-5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退

  保)的手续及风

  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6.1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

  6.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

  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