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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0:33: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申请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时, 残疾保 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