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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0:33: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第七章 释义 第二十三条 释义

  一 意外伤害 二 本公司

  三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四 醉酒

  五 斗殴 六 毒品

  七 酒后驾驶

  八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九 无有效行驶证

  十 潜水

  十一 攀岩运动 十二 探险活动 十三 特技

  十四 周岁

  十五 未满期保险费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 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 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一),本公司

  (见释义二)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被保险人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而身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

  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被保险人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

  的,本公司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

  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

  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