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0:33: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见释义四)、斗殴(见
释义五),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六);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九)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释义十)、滑水、滑翔翼、蹦极跳、 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十一)、探险活动(见释义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见释义十三)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 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 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而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 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