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4:58: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二部分责任条款
中宏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受益人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同 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 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 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利益予被保险 人。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 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中宏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其相应的上述各 款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20^ 40^ 60^ 80^ |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年龄 相应利益给付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合法的公共客运营业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制乘客类别的陆地、水上和航空交通工具,但不包括自 行租赁的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班车、包车和包机。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 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