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4:58: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经本公司在保险��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
第十二条保险费率
本公司有权在以下时间修订保险费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一、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时;
二、被保险人变动时。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 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上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一、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之当日24时起,本公司不再承 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当被保险人人数或承保团体成员与合格团体成员间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的投 保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4、投保人证明文件;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当日24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
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退还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其 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 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十七条一般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造成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釆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