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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4:58: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本公

二、团体

三、合格团体成员

四、家属

、被保险人

、利益保障生效

七、周岁

八、手续费

、医院

、医生

一、社会疗保险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组成文件如下: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三、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文件;

  四、被保险人名册;

  五、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本合同内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 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 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 立时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 满日止。

  第五条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首 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缴费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日以到达本 公司帐户日为准。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 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