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3:44: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
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 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零时起终止。 若本合同的
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如果未发生对减保人 员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 费;若已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
不予退还保 险费。若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建筑工程施工面积或者按建筑工程 项目总造价计收,则本公司不予退还保险费。
三、 若被保险人少于 5 人或参保比例不足 75%投保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 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
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 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
议后生效。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手
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 费。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
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