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3:44: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十四、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因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本合同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
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建筑工程施工面积或者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则本公司不予退还其未满期保险 费。
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 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自生 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每一位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4 时 止。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
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需向本公司递交中止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约定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中止期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 满期保险费。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约定日的零时起效力恢复。本合同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载明于保
险单上的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
合同 效力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确定,在保险 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有以下三种计收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交清本合同的保险费。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极 短期费率表收取保险费。
1. 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 按建筑工程施工面积计收;
3. 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
第四章 保险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