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3:44: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条、投保范围面协议构成。
一、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投保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或 以上,且不少于 5 人。
第二章、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与本合同投保有关的建筑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地点等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
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 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 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
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
2006)所列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 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 合法资���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 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
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
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 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
疾项目所属残疾等 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 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 残疾项目所
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